针对您提出的“提供相同品牌的不同投标人怎么办”的问题,这主要涉及到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一个特定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详细解答:
一、最低评标价法下的处理
在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中,如果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了同一合同项下的投标,那么处理方式如下:
- 初步筛选:首先,所有投标人需要经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 报价比较:在通过上述审查后,以报价最低的投标人参加评标。
- 报价相同时的处理:如果报价相同,则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如果招标文件未规定,则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其他投标人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
二、综合评分法下的处理
在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中,如果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了同一合同项下的投标,处理方式则有所不同:
- 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这些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将被视为一家投标人进行计算。
- 评审得分比较: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将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
- 得分相同时的处理:如果评审得分相同,则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如果招标文件未规定,则同样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三、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的特殊处理
对于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需要根据采购项目的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因素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如果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那么将按照上述最低评标价法或综合评分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四、处理节点的讲究
在实际操作中,有几个处理节点需要特别注意:
- 符合性审查前的预判:虽然87号令规定是在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后才启动对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情形的评判,但为了防止因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而导致废标,可以在符合性审查一开始便进行预判。不过,此环节的评判仅是对家数进行判断,不需要也不能进行谁参加后续评标和中标候选人推荐资格的评判。
- 政策落实的优先级:在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中,应先落实政府采购相关政策(如小微企业价格扣除等),再进行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情形评判。
- 得分相同时的处理顺序:在综合评分法下,如果得分相同,应先处理“推荐资格”问题,再处理“排名顺序”问题。
综上所述,对于提供相同品牌的不同投标人,我们需要根据具体的评标方法和招标文件规定来进行处理,以确保评标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解释,请随时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