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软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不可以同时给多个企业申请。以下是详细解释:
软著的唯一性:根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的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实行自愿登记原则,且一件软件作品的著作权登记申请应当限于一个独立开发完成的、具有独立功能的软件。这意味着,一个软件作品在著作权登记时,其著作权人(即申请企业)是唯一的,不能同时由多个企业共同作为著作权人进行登记,除非这些企业之间存在明确的共有关系,并在申请时明确说明。
共有著作权的情况:如果多个企业共同开发了一个软件作品,并且它们之间有明确的协议约定该软件作品的著作权由这些企业共有,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这些企业可以共同作为著作权人向著作权登记机构申请软著登记。但即便如此,在登记时也需要明确说明共有情况,并提交相应的共有协议。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一个软著可以“给”多个企业分别申请,而是多个企业共同申请一个软著。
软著的转让与许可:如果一个企业已经获得了某个软件的著作权,它可以通过转让或许可的方式将软著的使用权或全部权利转移给其他企业。但这种转让或许可行为是在软著已经登记并取得著作权之后进行的,且转让或许可的对象是软著的使用权或全部权利,而不是软著的登记本身。因此,这并不改变软著登记时著作权人的唯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