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公司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并发行,通常需要经过著作权人以及表演者的同意,相关法条及分析如下:
著作权人同意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这意味着,如果音像公司想要使用某部音乐作品、戏剧作品、文学作品等来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必须首先获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的同意,并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报酬。
- 分析:著作权人是作品的创作者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人,他们对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多项权利。音像公司在制作录音录像制品时,涉及到了对作品的复制和发行,因此必须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表演者同意
- 法律依据:同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如果音像公司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中包含了表演者的表演,那么还需要获得表演者的同意,并与其订立合同,支付报酬。
- 分析: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奏者、歌唱家等通过表演作品来展现艺术才华的人。他们对表演享有表演者权,包括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许可他人录音录像、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等权利。因此,音像公司在制作包含表演者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时,必须获得表演者的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