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人是谁-傅梅虹律师|法行宝
2026-01-09 知识产权

新闻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需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 一般情况下,著作权由作者享有,单位享有一定使用权利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特殊规定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且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 实例说明:以新闻报道为例,若某报社记者为完成工作任务撰写了一篇新闻报道,那么该记者作为作者享有著作权。报社作为其工作单位,则有权在报纸上优先刊登这篇报道。在报道完成后的两年内,如果记者想许可其他媒体以同样方式使用该报道,必须征得报社的同意。
  2. 特殊情况下,单位享有著作权的大部分权利,作者仅保留署名权

    • 适用情形:

      • 当作品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如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这里的“物质技术条件”指的是单位为员工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资料等。对于新闻作品而言,虽然不直接属于这些类型,但若新闻作品的创作过程中大量依赖了单位的特殊资源或技术支持,且由单位承担责任,也可能适用此条款。不过,在大多数新闻职务作品中,这种情况较为少见。
      • 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在特定情况下(如作品性质、创作条件等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职务作品标准时),也可能由单位享有著作权的大部分权利。但需注意,并非所有新闻职务作品都直接归为此类,需具体分析。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这是最为灵活的一种情况,如果新闻单位与记者之间有明确的合同约定,或者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那么著作权的归属将按照这些规定或约定来确定。
    • 实例说明(以类似情况为例):假设某电视台的摄像师,利用电视台提供的专业摄像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拍摄了一部纪录片,且该纪录片由电视台承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摄像师可能仅对该纪录片享有署名权,而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如复制权、发行权、许可他人使用并获得报酬的权利等)则由电视台享有。虽然新闻作品与纪录片在形式上有所不同,但这一实例有助于理解特殊情况下著作权归属的判定原则。

总结与建议:

新闻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并非一成不变,而是根据作品的创作条件、责任承担以及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等多种因素来确定的。因此,在处理新闻职务作品著作权问题时,应仔细分析具体情况,并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对于记者而言,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至关重要;对于新闻单位而言,也应尊重记者的合法权益,并在必要时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激励措施,以促进更多优秀新闻作品的产生。如果遇到具体的著作权归属争议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意见和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