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昊芯英取得椭圆曲线专利 其他企业使用相关技术是否构成侵权-傅梅虹律师|法行宝
2026-01-09 知识产权

结论概述:结合新闻背景,中昊芯英已取得“椭圆曲线加法群的硬件加速方法以及相关装置”的专利,其他企业是否构成侵权需分情况讨论,关键在于是否落入专利保护范围及是否存在法定免责情形。以下结合新闻背景及法律要点展开分析:

一、专利侵权的核心判断标准:是否落入保护范围

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发明专利权被授予后,未经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构成侵权,具体包括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使用其专利方法。对于中昊芯英的专利(授权公告号CN118819640B),其他企业使用相关技术是否侵权,需首先判断其技术方案是否落入该专利的保护范围。

  1. 保护范围的确定:
    专利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为准,需分析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如方法步骤、装置结构等)。若其他企业的技术方案完全覆盖了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或存在等效替换(如用已知技术手段替换某步骤但未改变整体功能),则可能构成侵权。
    例如:若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通过特定算法优化椭圆曲线加法运算”,其他企业使用相同算法或仅修改算法参数但未改变优化逻辑,则可能侵权。

  2. 技术比对的复杂性:
    若其他企业的技术方案仅部分重叠或存在实质性差异(如采用完全不同的硬件架构或算法逻辑),则可能不侵权。此时需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或法院进行技术鉴定,以明确是否构成“等同侵权”。

二、法定免责情形:不视为侵权的例外

即使技术方案落入专利保护范围,其他企业仍可能因以下情形不构成侵权:

  1. 先用权抗辩(《专利法》第七十五条第二项):
    若其他企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已做好必要准备,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的,不视为侵权。
    例如:若某企业于2024年8月(专利申请日前)已开始研发相关技术并完成原型机测试,则可能享有先用权。

  2. 科研与实验使用(《专利法》第七十五条第三项):
    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权。但需注意,此情形仅限于非商业目的的实验,若将技术用于产品开发或销售,仍可能侵权。

  3. 专利无效抗辩:
    若其他企业能证明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或存在其他无效情形,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宣告专利无效。专利被宣告无效后,视为自始不存在,侵权指控自然不成立。

三、新闻背景下的行业警示与合规建议

  1. 对中昊芯英的启示:
    专利授权后,中昊芯英可通过监测市场、发送警告函或提起侵权诉讼等方式维护权益。但需注意,专利侵权诉讼周期较长(通常1-2年),且需承担举证责任(如证明对方技术方案落入保护范围)。

  2. 对其他企业的合规建议:

    • 技术规避设计:在研发阶段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进行侵权风险评估,通过修改技术方案(如改变算法逻辑、增加冗余步骤)规避专利保护范围。
    • 专利交叉许可:若自身拥有相关专利,可与中昊芯英协商交叉许可,实现技术共享。
    • 关注专利动态:定期检索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避免在专利授权后无意中使用他人技术。

四、延伸思考:专利布局与行业影响

中昊芯英此次专利授权(其第103条专利信息)反映了科技企业在硬件加速领域的创新投入。从行业角度看,椭圆曲线加密技术广泛应用于区块链、数字货币等领域,专利竞争可能加剧。未来,企业需更重视专利布局(如申请核心专利+外围专利组合),同时通过标准必要专利(SEP)参与行业标准制定,以巩固技术壁垒。

如有具体技术方案或合同文本需进一步分析,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