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63条规定-李肖峰律师|法行宝
2025-05-10 行政纠纷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是行政处罚听证的适用范围。具体来说,行政机关在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1. 较大数额罚款;
  2. 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3.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4. 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5. 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此条款旨在保障当事人在面临较重行政处罚时,有权通过听证程序进行申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体现了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的公正性和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