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保证金不能作为租金抵扣,可参考以下条款设计和标注方式:
保证金性质与用途条款
在合同中单独设立“保证金”条款,明确保证金性质为“履约担保金”,而非预付款或租金。例如:
“乙方(承租人)应于合同签订时向甲方(出租人)支付人民币XX元作为房屋保证金。该保证金用于担保乙方履行合同义务(如按时支付租金、水电费,妥善使用房屋等),不得用于冲抵任何期间的租金。合同终止且乙方无违约情形时,甲方应于XX日内无息退还保证金。”
租金支付条款的独立性
在“租金支付”条款中强调租金与保证金的分离性,避免歧义。例如:
“乙方应按月/季/年支付租金,租金金额为人民币XX元/期,支付方式为XX。租金与保证金相互独立,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将保证金抵扣租金。若乙方逾期支付租金超过XX日,甲方有权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条款的补充
为防止承租人单方面抵扣引发纠纷,可增加违约责任条款。例如:
“若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保证金用于抵扣租金,视为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XX个月租金的违约金,同时保留追偿实际损失的权利。”
合同终止与结算条款
在“合同终止”条款中明确保证金退还条件及租金结算顺序。例如:
“合同终止时,甲乙双方应按以下顺序结算:
(1)乙方结清所有应付租金、水电费、物业费等费用;
(2)甲方退还保证金(如有);
(3)若乙方存在未结清费用,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保证金扣除后仍有剩余的,甲方应退还余款;若保证金不足以覆盖欠费的,乙方需另行支付。”
注意事项:
如有其他合同设计或条款解释需求,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