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三性是哪个法律法规规定的-刘超律师|法行宝
2026-01-09 行政纠纷

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并非由某一特定法律法规单独规定,而是贯穿于我国三大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是判断证据能否被采信、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核心标准。以下是对这三性的详细阐述及其在法律中的具体规定与应用:

一、真实性

定义与要求: 真实性是指证据本身的形成过程客观真实,内容能准确反映待证事实,非伪造或篡改。它要求证据必须真实可靠,无虚假成分。

法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八十七条进一步指出,审判人员应从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等方面审核证据的真实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九条也强调了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证明及质证程序,有助于保障证据的真实性,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双方质证并查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关联性

定义与要求: 关联性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逻辑上的联系,能够证明或有助于证明案件事实。证据必须具备证明待证事实的属性。

法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明确指出,证据需与案件事实相关,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八十七条在审核证据时,也要求考虑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了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审查时,应考虑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及证据之间的联系。

三、合法性

定义与要求: 合法性主要关注证据的形式和取得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证据必须由法定机关、人员按法定程序收集、调取和审查。

法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六条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严禁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并规定了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同时强调了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包括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且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对各类证据的收集程序和形式要件作出了详细规定,如询问证人需个别进行,讯问笔录需经被告人核对确认等,并排除了通过非法方法收集的特定证据的合法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三条也规定,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综合建议

在司法实践中,证据的“三性”是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的。只有同时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证据,才能被法院采纳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因此,在处理和提交证据时,当事人和律师应特别注意:

  1. 确保证据的真实性:避免提交伪造或篡改的证据,确保证据内容客观真实。
  2. 强调证据的关联性:选择与待证事实紧密相关的证据,提高证据的说服力。
  3. 遵守证据的合法性:确保证据的收集、调取和审查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避免使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

如果您在证据收集、提交或质证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欢迎直接向我咨询,我将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