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 46 条规定-冯光伟律师|法行宝
2025-05-09 合同纠纷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过错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存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等过错情形,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主动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2.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3. 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等情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4. 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一款规定进行经济性裁员的,应当向被裁员的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5. 特定情形下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6. 依相关项终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用人单位也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法》第46条详细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具体情形,以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如有任何关于劳动合同法的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