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里的房产贬值怎么追缴差额-赵峥嵘律师|法行宝
2026-01-07 房产纠纷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房产贬值时一般不追缴差额,而是以查封、扣押、冻结时的财产价值为基准进行追缴。以下从不同角度详细分析:

从法律规定角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这里所追缴的财产差额,是基于行为时(即发现国家工作人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时)其财产与合法收入的差额来确定的,而不是以后续财产价值的变化情况为准。法律设定该罪名的目的是打击国家工作人员非法获取财产的行为,以行为时的财产状况作为认定和追缴的依据,能够保证法律适用的稳定性和确定性。例如,某国家工作人员被查出拥有价值500万元的房产,但其合法收入只能说明100万元的财产来源,那么差额400万元就属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部分,应当予以追缴,无论之后该房产是升值还是贬值。

从实际操作角度

在司法实践中,当对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房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时,会按照当时的市场价值对房产进行评估,以此确定需要追缴的财产数额。一旦确定了追缴数额并进入执行程序,后续房产价值的波动通常不会影响已经确定的追缴金额。这是因为如果因为房产贬值就减少追缴数额,可能会使犯罪分子逃避应有的法律制裁,不利于打击腐败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如果房产升值就增加追缴数额,则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也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不过,如果在追缴过程中,房产因为不可抗力等原因遭受严重损坏,导致其价值大幅降低,无法以原评估价值进行追缴的,司法机关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这种情况需要严格的证据支持和法律程序。

从特殊情况角度

如果房产是在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后被认定为合法财产的部分,那么其价值的波动就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追缴无关。例如,国家工作人员能够证明房产是通过合法的商业投资、继承等方式获得的,那么该房产就属于其合法财产,即使后续贬值,也不会涉及追缴差额的问题。

如果你还有其他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或者其他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