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发给员工的钱 用人单位计算补偿金需要计算进去吗-李林华律师|法行宝
2026-01-05 劳动纠纷

结论前置:用工单位发给员工的钱,用人单位计算补偿金时是否需要计算进去,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1. 工资性收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及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此处的“工资”包含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因此,若用工单位发放的钱属于上述工资性收入(如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年终奖、交通补贴等),则必须计入补偿金计算基数。

  2. 非工资性收入
    若用工单位发放的钱属于以下情形,则不计入补偿金计算基数:

    • 福利性收入:如节日福利、生日礼金、体检费用等非固定发放的福利;
    • 报销款项:员工因公产生的差旅费、通讯费等实报实销的费用;
      - 社保及公积金个人部分: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社保、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虽从工资中扣除,但本身不属于员工实际收入;
    • 其他非劳动报酬:如离职补偿金、赔偿金、竞业限制补偿等与劳动关系解除直接相关的特殊款项。
  3. 特殊情形

    • 加班费是否计入:根据司法实践,部分地区法院认为加班费属于工资范畴,应计入补偿金基数(如北京、上海);但部分地区可能将其排除(如广东部分案例)。需结合当地司法判例或具体规定判断。
    • 低薪期间补偿基数:若员工离职前12个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因病假、事假导致工资异常,则补偿金基数可能按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或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建议:用人单位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严格区分工资性收入与非工资性收入,并留存工资发放记录、福利发放凭证等证据。若对款项性质存疑,可结合具体发放名目、频率及劳动合同约定综合判断,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以规避风险。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