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规定融资租赁的条款有哪些-师盛哲律师|法行宝
2026-01-05 合同纠纷

您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的融资租赁相关条款,以下是我为您整理的详细解答: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与构成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及租赁物的选择,购买该租赁物后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这种合同形式融合了“融资”与“租赁”两大功能,涉及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三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合同内容与形式要求

  1. 内容要求:融资租赁合同应详细列明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的构成、支付期限、方式及币种,以及租赁期限届满时租赁物的归属等关键条款(《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六条)。这些条款是合同的核心,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2. 形式要求:为确保合同的明确性和可执行性,融资租赁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三、租赁物的性质与使用规定

  • 租赁物必须是客观存在且法律允许流通的物品。若租赁物不存在或属于禁止流通物,则合同无效。
  •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享有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权,同时负有妥善保管和合理使用的责任。

四、各方权利义务

  1. 出租人的权利义务:

    • 权利: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且该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承租人破产时,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 义务:根据承租人的选择订立买卖合同,并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无正当理由不得收回或妨碍承租人的使用。
  2. 承租人的权利义务:

    • 权利: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如标的物不符合约定或未按时交付,可拒绝受领并通知出租人。
    • 义务: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并履行维修义务。同时,按约定支付租金,否则出租人有权要求支付全部租金或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物。
  3. 出卖人的权利义务:

    • 权利:有权向出租人收取价款。
    • 义务:按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并承担因违约而导致的承租人直接索赔。

五、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与风险承担

  • 所有权归属: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若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所有权归出租人。
  • 风险承担:在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

六、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 解除情形:融资租赁合同可因出租人与出卖人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撤销且未能重新订立;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确定替代物;或因出卖人原因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等原因而解除。
  • 解除后果: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应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处理租赁物的归属及损失赔偿问题。若租赁物交付后意外毁损、灭失,出租人可请求承租人按租赁物折旧情况给予补偿。

七、特殊规定

  • 虚构租赁物无效:若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融资租赁合同,则该合同无效。
  • 行政许可不影响效力:对于需要行政许可的租赁物经营使用,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融资租赁合同作为一种复杂的合同类型,其签订、履行及解除均受到法律的严格规范。当事人在参与融资租赁交易时,应充分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希望以上解答能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