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借款人 债权人放弃其中一人 另一人如何承担责任-邓杨律师|法行宝
2026-01-05 经济纠纷

结论前置:在共同借款关系中,若债权人明确放弃对其中一名共同借款人的追偿权,另一名共同借款人原则上仍需对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但具体责任范围可能因法律关系性质、合同约定及债权人行为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以下分情况详细说明:

1. 若共同借款关系为“连带共同借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在连带共同借款中,债权人放弃对其中一人的追偿权(如通过书面协议免除其债务),另一借款人仍需对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但若债权人明确表示仅放弃部分债权(如减少债务金额),则另一借款人的责任范围相应减少。
例外情形:若共同借款人与债权人约定“按份共同借款”(即各自承担固定比例的债务),且债权人放弃对某一借款人的追偿权不影响其他借款人的份额,则另一借款人仅需按约定比例承担责任。但此类约定需有明确证据支持,否则默认按连带责任处理。

2. 若共同借款关系基于“保证合同”

若其中一名共同借款人实际为保证人(如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身份),债权人放弃对保证人的追偿权,另一借款人(主债务人)仍需承担全部债务。但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条,若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务,或债权人放弃对债务人的抗辩权,可能影响保证人的责任范围。不过,在共同借款场景中,此类情形较少见,需结合具体合同条款判断。

3. 债权人放弃追偿权的方式影响责任承担

  • 书面免除债务:若债权人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免除某一借款人的债务,另一借款人仍需承担全部债务,但可主张债权人放弃行为损害其利益(如导致其无法向被免除者追偿),要求调整责任比例(需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
  • 单方声明放弃:若债权人仅口头表示放弃或未明确免除债务,另一借款人仍需按原合同履行,但可要求债权人确认放弃行为的有效性,避免后续纠纷。

实务建议

  1. 核查合同性质:首先确认共同借款是“连带共同”还是“按份共同”,以及是否存在保证人条款。
  2. 固定证据:若债权人放弃对某一借款人的追偿权,要求其出具书面文件,明确免除范围及是否影响其他借款人责任。
  3. 协商或诉讼:若另一借款人认为责任过重,可与债权人协商调整责任比例,或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如要求债权人赔偿因放弃追偿导致的损失)。

总结:共同借款中,债权人放弃对一人的追偿权,另一人原则上仍需承担全部债务,但具体责任需结合合同性质、债权人行为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如有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案件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