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若保险公司与案件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可以将其作为被告起诉的。具体分析如下:
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交强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在交强险范围内,若保险公司未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可以直接将其列为被告,要求其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商业三者险范围内的赔偿:若交强险赔偿不足,且事故车辆同时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商业三者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因此,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若符合法定条件,受害人也可以直接起诉保险公司,要求其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为了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受害人往往会将侵权人(如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一并起诉。法院会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侵权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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