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起诉公司后该公司注销并重新开设新公司,原诉讼及债务承担问题需分情况处理,具体如下:
原公司注销前未清偿债务,且新公司与原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如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同)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若原公司注销时未依法清算或存在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形(如未通知债权人、虚假清算报告等),债权人可要求原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实际承担清算义务的主体承担赔偿责任。若新公司与原公司存在人格混同(如人员、业务、财产混同),可依据《民法典》第83条“刺破公司面纱”原则,将新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操作建议:
原公司注销前已依法清算,且新公司与原公司无关联关系
若原公司注销时已依法完成清算程序(如成立清算组、通知债权人、公告清算方案等),且新公司系独立设立、与原公司无股权或实际控制关系,则原公司的债务原则上由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承担,新公司无需承担责任。但需注意:
原公司注销后重新设立新公司,但新公司承接了原公司业务或债务
若新公司通过协议或实际行为承接了原公司的债务(如签订债务转移协议、在合同中明确承担原公司义务),则债权人可直接要求新公司履行债务。此外,若新公司系原公司“换壳”经营(如使用相同商标、办公场所、员工等),可能被认定为事实上的继受主体,需承担连带责任。
操作建议:
总结:起诉公司后该公司注销并新设公司的,需根据原公司注销程序合法性、新公司与原公司的关联性及债务承接情况综合判断责任主体。建议立即委托律师调查原公司注销档案、新公司工商信息及财务往来,制定针对性诉讼策略,避免因主体灭失导致债权落空。如有进一步证据或细节需分析,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