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起诉前进入破产程序 诉讼地位怎么列 法律规定-陈思文律师|法行宝
2026-01-03 公司事务

企业在起诉前进入破产程序,其诉讼地位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列明,具体如下:

  1. 企业作为被告且已进入破产程序
    若企业在被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0条,该诉讼或仲裁应当中止,待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诉讼或仲裁恢复进行。此时,企业的诉讼地位应列为“被告(破产管理人代表)”,并在案由中注明“与破产有关的纠纷”。管理人作为法定代表人参与诉讼,代表债务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2. 企业作为原告且已进入破产程序
    若企业在提起诉讼后进入破产程序,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5条,管理人有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此时,企业的诉讼地位仍列为“原告(破产管理人代表)”,但需在起诉状或传票中注明“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参与诉讼”。管理人需以债务人财产为基础主张权利,诉讼结果直接影响破产财产的分配。

  3. 企业作为第三人且已进入破产程序
    若企业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与诉讼,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可决定是否继续参与诉讼。若继续参与,诉讼地位列为“第三人(破产管理人代表)”;若管理人认为诉讼与破产财产无关,可申请退出诉讼,法院裁定后企业不再作为第三人。

法律依据:

  • 《企业破产法》第20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 《企业破产法》第25条: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实务建议:

  • 若您遇到此类情况,需及时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受理裁定书,并明确管理人身份及授权范围。
  • 诉讼中涉及破产财产分配的,需优先遵循《企业破产法》的清偿顺序,避免与破产程序冲突。

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我将结合具体案情为您详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