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几种情形不予起诉呢-张磊律师|法行宝
2026-01-03 刑事辩护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不予起诉主要分为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四种情形。以下是对这四种情形的详细解释:

  1. 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

    •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 适用情形:
      •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例如,轻微的违法行为,如偶尔的小偷小摸且金额极小、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等行为,不构成犯罪。
      •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犯罪行为有相应的追诉时效规定,一旦超过时效,司法机关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特赦是国家对特定犯罪分子免除其全部或部分刑罚的制度,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犯罪分子,检察院不再起诉。
      •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这类犯罪包括侮辱罪、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侵占罪等,需要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告诉,司法机关才处理;否则,检察院不起诉。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由于刑事诉讼的对象不存在了,追究刑事责任已无实际意义,故作出不起诉决定。
      •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这是一个兜底条款,考虑到法律可能会有其他特殊规定导致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2. 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

    •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 适用情形: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实践中主要包括:
      • 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 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犯罪的。基于其生理缺陷可能影响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主观恶性较小。
      • 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且行为具有一定的正当性。
      • 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犯罪预备),尚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从犯),作用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较低。
      • 被胁迫参加犯罪的(胁从犯),主观恶性较小。
      • 犯罪嫌疑人自首或有立功表现的,体现了悔罪态度或为侦破案件提供帮助。
  3. 证据不足不起诉

    •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 适用前提:案件已经经过了补充侦查,检察机关仍然认为证据不足。
    • 具体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 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 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 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 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
      • 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
    •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如果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4. 附条件不起诉

    •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 适用主体:未成年人。
    • 适用罪行: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规定的犯罪。
    • 适用条件:
      • 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 符合起诉条件。
      • 有悔罪表现。
    • 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前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综上所述,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会严格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案情,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对于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案件,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以确保法律的公正、公平和权威。如果你有任何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