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渔业生产纠纷处置依据和流程”的问题,我将从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和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两个方面,为您详细阐述相关的处置依据和流程。
一、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处置依据和流程
处置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及《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处置流程:
事故报告:
- 发现或接到渔业水域污染事故报告后,主管机构应填写事故报告表,记录报告人、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损害原因及状况等信息。
现场调查:
- 主管机构应尽快组织渔业环境监测站或有关人员赴现场进行调查取证,收集与污染事故有关的各种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现场笔录等。
事故报告与上报:
- 对于重大、特大及涉外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应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上一级主管机构报告。
调解处理:
- 因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发生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事故发生地的主管机构申请调解处理。
- 主管机构受理调解申请后,应邀请有关部门的人员参加调解处理工作,并根据需要制作调解协议书。
- 调解协议书经当事人双方和主管机构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当事人拒不履行调解协议的,主管机构应督促履行,同时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处罚与赔偿:
- 凡污染造成渔业损害事故的,都应赔偿渔业损失,并由主管机构根据情节依照《渔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污染单位和个人给予罚款。
- 凡污染造成人工增殖和天然渔业资源损失的,按污染对渔业资源的损失及渔业生产的损害程度,由主管机构依照《渔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责令赔偿渔业资源损失。
二、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纠纷调解流程
设定依据:
主要依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12年农业部令第9号)等相关规定。
调解流程:
申请调解:
- 因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各方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负责事故调查的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共同书面申请调解。
受理与确定调解人员:
- 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受理调解申请后,应确定调解人员,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调解过程:
- 调解人员应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座谈协商,了解事故情况和双方诉求。
- 经协商可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书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赔偿金额和支付方式等。
签署调解协议书:
- 调解协议书经当事人双方和渔船事故调查机关签章确认后生效。
终止调解:
- 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终止调解。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注意事项:
- 调解处理过程中,负责和参加处理纠纷的人员与纠纷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时,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可提出回避请求。
- 调解处理不收费,但当事人应提供必要的申请材料和证据。
综上所述,渔业生产纠纷的处置依据主要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处置流程则根据纠纷类型(如渔业水域污染事故或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希望以上解答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其他问题,请随时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