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部分上诉请求成立时,判项的表述需根据具体情形进行区分,常见表述方式如下:
二、变更一审判决第Y项为(如:’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起按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上诉人其他上诉请求。”
逻辑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7条,二审法院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后,应针对具体请求作出裁判,避免”全有或全无”的模糊表述。
二、被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诉人返还定金10万元;
三、驳回上诉人其他诉讼请求。”
关键点:需在判项中明确”撤销”对象(如一审判决全文或特定判项),并直接写明改判内容,避免引用原判条款导致逻辑混乱。
二、被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律师费3万元;
三、驳回上诉人其他上诉请求。”
注意:新增判项需与原判项独立编号,避免与原判内容混淆,同时需在”本院认为”部分说明支持新增请求的法律依据(如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
二、变更一审判决第Z项为(具体改判内容);
三、驳回上诉人其他上诉请求。”
风险提示:此情形需严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4项规定的”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条件,否则可能因程序违法被撤销。
实务建议:
如有具体案件需要分析,可直接提供一审判决内容及上诉请求,我将结合案情进一步说明判项设计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