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对伤情鉴定结果不满意,重新申请做伤情鉴定又被驳回的情况,以下是我为您提供的详细解答: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根据相关规定(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及部分地方性法规如《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当您或您的用人单位对初次伤情(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时,您有权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更高一级的鉴定委员会(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市鉴定委员会,具体依据地方规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然而,一旦这个更高一级的鉴定委员会作出了再次鉴定结论,这个结论通常就是最终结论,原则上不能再通过行政程序进行推翻或重新申请鉴定。这是为了确保鉴定结论的权威性和稳定性,避免无休止的争议和鉴定过程。
但如果您的情况有特殊之处,比如自初次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您认为您的伤情或劳动能力情况发生了变化,那么您是有权提出复查鉴定申请的。复查鉴定将重新评估您的伤情或劳动能力,以反映您当前的实际状况。
针对您目前的情况,既然重新申请做伤情鉴定已经被驳回,且没有提及自初次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已满1年的情况,那么我建议您:
接受并尊重最终鉴定结论:在无法再次申请鉴定的情况下,接受并尊重最终鉴定结论是较为合理的选择。
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如果您对鉴定结论仍有严重异议,或者认为鉴定过程中存在不公正、不合法的情况,您可以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了解是否有其他法律途径可以维护您的权益。
关注伤情变化,适时申请复查:如果未来您的伤情确实发生了变化,且自初次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已满1年,那么您可以及时提出复查鉴定申请,以反映您当前的实际伤情。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