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 海商法 关于多式联运合同 的规则-齐鹏律师|法行宝
2025-12-31 合同纠纷

我国《海商法》关于多式联运合同的主要规则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 定义与适用范围:

    • 根据《海商法》第一百零二条,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这一规定明确了多式联运合同的基本特征和适用范围。
  2.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与义务:

    • 全程负责: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这意味着经营人需对货物在全程运输中的安全负责,无论货物处于哪种运输方式下。
    • 责任期间: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间,自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这一规定明确了经营人责任的具体时间段。
    • 赔偿责任限制: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可免责的情况,与《海商法》中关于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的免责事项相同。同时,对于非集装箱货物,经营人的赔偿责任限额适用调整公路或铁路货物运输的法律规定;对于集装箱货物,则适用海运赔偿责任的限额。若无法确定货物灭失或损坏发生的运输区段,则适用《海商法》关于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
  3. 多式联运单据:

    • 多式联运单据是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负责按照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它具有合同证明、货物收据和物权凭证(如可转让)等多重功能。
    • 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的,也可以是不可转让的。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在收货人一栏中可以作成“凭指示”或“某人指示”等字样,具有流通性;而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则直接列明收货人名称,不具有流通性。
  4. 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通知与诉讼时效:

    • 通知义务:货物灭失或损坏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货物灭失或损坏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依照本章(即《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于承运人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的规定负赔偿责任。在此情况下,收货人应及时向经营人发出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通知,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 诉讼时效:就多式联运合同发生的纠纷,如果多式联运单据中有适用诉讼时效的约定,则适用该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则适用《海商法》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即自多式联运经营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一年内提起诉讼。

实际应用中的注意事项:

  • 在签订多式联运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各运输区段的运输方式、责任划分、赔偿限额等关键条款,以减少纠纷的发生。
  • 在货物灭失或损坏发生时,收货人应及时向多式联运经营人发出通知,并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便在后续的索赔过程中维护自己的权益。
  • 如果对多式联运合同的相关规则或实际应用有疑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解释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