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前置:患者因高血压病史被拒赔后要求更改病历的行为是否违法,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若患者要求医疗机构篡改真实病历内容
根据《民法典》第1222条及《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15条,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必须按照客观事实书写、保管病历,篡改、伪造病历属于违法行为。若患者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教唆或胁迫医疗机构修改病历,可能构成《刑法》第198条的“保险诈骗罪”(共犯),或单独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若涉及恶意投诉)。此外,保险公司若发现病历被篡改,有权直接拒赔,且患者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罚款、拘留)。
若患者要求补充、修正病历中的非实质性错误
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7条,若病历存在笔误、信息遗漏(如患者主诉记录不全)等非实质性错误,患者有权要求医疗机构补充或修正。但需注意:
若患者与医疗机构串通伪造病历
若患者与医务人员合谋,通过虚构症状、隐瞒病史等方式伪造病历(如将“高血压3年”改为“偶发头晕”),则双方均可能构成《刑法》第307条的“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或《保险法》第174条的“保险诈骗行为”。保险公司除拒赔外,还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刑事责任。
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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