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凌嘉敏律师|法行宝
2025-05-06 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内容是:“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这一条款的核心意图是保护消费者免受误导,确保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具体来说,它规定了以下几个要点:

  1. 禁止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这意味着,除了医疗、药品、医疗器械这三类特定的广告外,其他任何类型的广告都不得宣称具有治疗疾病的功能。
  2. 禁止使用医疗用语:广告中不得使用专业的医疗术语或表述,以免让消费者误以为所宣传的商品具有医疗效果。
  3. 禁止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广告中的表述必须清晰,不得模糊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之间的界限,以免误导消费者。

例如,在某些保健品的广告中,如果宣称该保健品能够治疗某种疾病,或者使用了如“舒筋活络”等医疗用语,就可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违反这一规定的广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并可能对广告主处以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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