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问题,即1994年户口迁到县里国营合同制工人后,农村承包田被收回是否合理,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农民具有生活保障功能,农户享有土地承包权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这一点在《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七条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中都有明确规定,即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这是作为发包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负的法定义务,也是对发包方行使权利的一种限制。
接下来,我们结合您的具体情况来看。您在1994年将户口迁到了县里,并成为了国营合同制工人。然而,户口的迁移和职业的变化,并不直接导致您丧失在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即使承包家庭农户全部进城落户,发包方也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再进一步,我们来看一个类似的案例。蔡某夫妇原是农村村民,在村里承包了耕地,后来全家户口迁至县城。村小组得知后决定收回其承包地,但蔡某夫妇认为他们虽然户口迁走,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了他们的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权收回。最终,审理法院认为村小组的决定违法,应予撤销。这个案例与您的情况有相似之处,都涉及到了户口迁移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承包期内,无论您是否将户口迁至县城或成为国营合同制工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都不能以任何理由收回您已承包的土地。因此,您农村承包田被收回的行为是不合理的,也是违法的。
如果您遇到了类似的问题,建议您先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进行协商,如果协商无果,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收回承包地的决定无效。同时,您也可以咨询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或律师,以获取更专业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