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可以约定保险利益吗-朱哲雨律师|法行宝
2025-12-27 经济纠纷

当事人一般不可以随意约定保险利益,但在特定情况下可就保险利益的归属等进行约定。以下分情况详细说明:

  1. 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的约定

    • 原则规定: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通常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一般情况下,保险利益是基于法律关系或事实关系自然产生的,比如所有权、抵押权、保管权等,当事人不能随意通过约定创设不存在的保险利益。例如,甲将自己并不拥有的他人财物约定为自己具有保险利益并投保,这种约定是无效的,因为甲对该财物没有合法的保险利益。
    • 特殊约定情况:不过,在某些特定的财产保险业务中,当事人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就保险利益的归属等进行约定。比如,在货物运输保险中,货物的发货人和收货人都可以对货物具有保险利益。发货人和收货人可以约定由其中一方作为被保险人进行投保,这种约定是基于他们之间存在的买卖合同等法律关系,是合法有效的。
  2. 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约定

    • 法定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强调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这种保险利益通常是基于亲属关系、抚养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等特定的法律关系,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当事人不能随意约定改变。例如,丈夫为妻子投保人身保险,是基于他们之间的夫妻关系产生的法定保险利益,不能约定一个与丈夫没有上述法定关系的人作为被保险人并认为丈夫对其有保险利益。
    • 特殊情形下的约定:在某些特殊的人身保险业务中,也存在一些相对灵活的约定情况。比如,在团体人身保险中,企业作为投保人为其员工投保,企业与员工之间基于劳动关系具有保险利益。同时,企业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就保险金额、保险范围等与保险公司进行一定的约定,但这种约定也是在法定保险利益框架内的细化,而不是对保险利益本身的随意创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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