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民事诉讼法出来 此前关于涉外公告送达方面的约定如何处理-刘锐律师|法行宝
2025-12-27 涉外纠纷

核心结论:新民事诉讼法施行后,此前关于涉外公告送达方面的约定,需根据约定内容与新法的关系分情况处理,具体如下:

  1. 若此前约定与新民事诉讼法规定不冲突
    • 继续有效执行:当此前关于涉外公告送达的约定,其内容符合新民事诉讼法的原则和具体规定,没有违背新法所确立的送达规则、期限、方式等要求时,该约定依然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原有约定继续履行相关送达程序。例如,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采用特定的涉外公告送达媒体或者平台,而新民事诉讼法并未对该媒体或平台的使用作出限制性规定,那么这种约定就可以继续执行。
    • 遵循新法补充规定:虽然原有约定有效,但如果新民事诉讼法对涉外公告送达的某些方面作出了更详细、更完善的补充规定,那么在执行原有约定的过程中,也需要同时遵循这些新法的补充要求。比如新民事诉讼法对涉外公告送达的公告期限作出了更明确的细化规定,即使原有约定没有涉及期限问题或者约定的期限与新法不一致,此时就应当按照新法规定的期限来执行。
  2. 若此前约定与新民事诉讼法规定冲突
    • 以新法规定为准:当此前关于涉外公告送达的约定与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存在直接冲突时,新法的规定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原有约定中与之相冲突的部分将不再适用。这是因为法律的效力高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新法的出台往往是为了更好地规范司法实践、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例如,新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涉外公告送达必须采用某种特定的方式,而此前约定采用了与之不同的方式,那么就应当以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准进行送达。
    • 协商变更约定: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以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对原有的涉外公告送达约定进行协商变更,使其符合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过协商变更约定,既可以确保双方的权利义务得到明确和合理的界定,又可以避免因约定与法律冲突而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和纠纷。例如,双方可以重新约定送达方式、送达期限等内容,以适应新法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