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并未直接使用“起步停车注意观察”的完整表述,但相关要求体现在第五十二条中。具体分析如下:
直接关联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其中“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即体现了起步停车时需观察路况的要求。
广义关联条款:此外,该条例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虽然未直接提及“起步停车观察”,但第(三)项通过禁止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间接强调了驾驶过程中保持观察的重要性。
总结建议:起步停车时观察路况是驾驶安全的基本要求,虽未在《道交法实施条例》中以完整语句出现,但第五十二条的“停车瞭望”及第六十二条的“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禁止”条款均体现了这一原则。建议驾驶员在起步前通过后视镜、侧视镜观察周围环境,确认安全后再启动车辆,停车时同样需观察后方来车及行人动态,避免因疏忽引发交通事故。如有具体场景下的法律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