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员工辞工单位不批怎么办”的问题,以下是我为您提供的详细解答: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情况下,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您在试用期内,那么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这一规定明确了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方面的权利,即无需得到用人单位的批准,只需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
对于您提到的单位不批准辞职的情况,这并不影响您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中也明确指出,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三十日,您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如果单位在您提出辞职后迟迟不办理退工手续,或者违反规定未向您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您有权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责令改正。如果因此给您造成了损害,单位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为了确保您的权益得到保障,我建议您在提出辞职时,务必采用书面形式,并明确注明提出辞职的日期和预计离职的日期。这样,一旦发生纠纷,您就可以凭借这份书面证据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最后,如果单位在您提出辞职后表示不受理或声称没有收到,您可以考虑通过邮寄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再次发送辞职申请,并保留好相关的发送记录和回执,以证明您已经履行了提前通知的义务。
综上所述,员工辞工无需得到单位的批准,只需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可。如果单位不批准或迟迟不办理退工手续,您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希望这些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