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国家赔偿尚未受理 当事人又申请撤回申请的怎么处理-邹洁律师|法行宝
2025-12-24 行政纠纷

针对申请国家赔偿尚未受理,当事人又申请撤回申请的情况,处理方式主要取决于撤回申请的时间节点及具体程序要求,具体如下:

  1. 在赔偿义务机关受理前撤回申请
    根据《国家赔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若当事人在赔偿义务机关(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正式受理国家赔偿申请前,主动提出撤回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应当终止审查程序,并出具书面说明。此时,当事人的撤回行为视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程序终结,后续可重新申请或通过其他途径救济。
    法律依据:《国家赔偿法》第13条(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在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未受理前撤回的,程序终止)。

  2. 在赔偿义务机关受理后、复议或诉讼前撤回申请
    若赔偿义务机关已受理申请,但尚未进入复议程序(向上一级机关申请)或诉讼程序(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当事人申请撤回的,需满足以下条件:

    • 书面形式:撤回申请需以书面形式提出,明确表示自愿撤回;
    • 赔偿义务机关审查:赔偿义务机关需审查撤回是否出于当事人真实意愿,是否存在胁迫、欺诈等情形;
    • 程序终结:审查通过后,赔偿义务机关应作出《终止赔偿程序决定书》,程序终结。
      例外情形:若赔偿义务机关已启动调查或证据收集,撤回申请可能需赔偿义务机关同意,但法律未明确禁止,实践中以尊重当事人处分权为原则。
  3. 在复议或诉讼程序中撤回申请

    • 复议阶段:若当事人已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受理前或审理中申请撤回的,复议机关应终止复议程序,并出具书面决定;
    • 诉讼阶段:若已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法院立案前或审理中申请撤回的,法院应裁定准许,并终结诉讼程序。
      注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法院准许撤回后,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赔偿,但有新证据或原申请理由被否定的除外。

实务建议:

  • 当事人撤回申请前应充分评估后果,尤其是撤回后可能面临的救济限制;
  • 撤回申请需保留书面证据(如撤回申请书、赔偿义务机关或法院的接收回执),避免后续争议;
  • 若撤回后需重新申请,应确保符合《国家赔偿法》第12条规定的时效(一般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行为侵犯权益之日起2年内)。

如有具体案件细节或程序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案情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