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行政判决书的尾部应当写明以下内容:
诉讼费用的负担
判决书尾部需明确写明本案诉讼费用的具体金额,以及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若涉及多项费用(如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等),应分别列明并说明承担主体。例如:“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鉴定费2000元,由被告某行政机关负担。”
上诉权利与期限
需告知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权利,包括上诉法院名称、上诉期限(通常为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及上诉方式(如递交上诉状)。例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署名与日期
判决书尾部应由审判长、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署名,并注明判决作出的具体日期(年、月、日)。若合议庭成员存在不同意见,可附注“(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二〇二X年X月X日)”,其中日期需与法院盖章日期一致。
法院印章
判决书尾部需加盖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的公章,公章应清晰可辨,且与法院名称完全一致。印章位置通常位于审判人员署名下方,以体现判决的权威性。
书记员署名
需由负责记录庭审过程的书记员署名,以确认判决书的记录准确性。书记员署名通常位于法院印章下方,格式为“书记员XXX”。
补充说明:
若判决书涉及涉外因素或特殊程序(如公告送达),尾部可能需增加外文译本说明或公告期限等内容。此外,若当事人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尾部可附注代理人信息,但此部分通常位于判决书正文“当事人信息”部分,而非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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