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构成逃税罪但符合刑法首违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税务机关一般不需要移送公安机关,但特定情形下仍需移送。以下为详细分析:
一、首违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的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这一条款明确了逃税罪的首违免责制度,即对于初次逃税且符合一定条件的纳税人,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二、税务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的条件
一般情形:在纳税人构成逃税罪但符合首违免责条件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在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若纳税人补缴了应纳税款、缴纳了滞纳金,并已受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通常不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因为此时已经满足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
特定情形:然而,如果纳税人在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即使其此次逃税行为符合首违免责的其他条件,税务机关也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是因为这些特定情形表明纳税人的逃税行为具有持续性或严重性,不符合首违免责的立法初衷。
三、税务机关移送程序的法律依据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相关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这一规定为税务机关在发现纳税人涉嫌逃税罪时是否需要移送公安机关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四、实际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查:税务机关在决定是否移送案件时,应严格审查纳税人的逃税行为是否符合首违免责的条件,以及是否存在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特定情形。
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在移送案件前,税务机关应确保纳税人已经充分行使了陈述、申辩等权利,并依法告知了其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
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作:税务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应与公安机关保持密切沟通,确保案件能够顺利移送并得到有效处理。
总结来说,构成逃税罪但符合刑法首违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税务机关在一般情况下不需要移送公安机关。但是,如果纳税人存在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特定情形,税务机关则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