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合同中双方未明确确定用何种货币结算,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协商补充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因此,双方可就货币结算种类进行协商,达成补充协议,明确结算货币。例如,若双方长期以美元结算,且无特殊约定,可协商继续以美元结算。
依据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若无法达成补充协议,可依据合同其他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结算货币。合同其他条款可能包含与货币相关的间接信息,如价格条款中的货币单位、付款方式中的货币种类等。交易习惯则指在特定行业或地区,当事人普遍遵循的交易方式或惯例。例如,在国际贸易中,若双方未明确约定结算货币,且合同未涉及特定货币条款,可参考国际交易习惯,如使用美元或欧元等国际通用货币结算。
依据法律规定确定 若合同条款和交易习惯均无法确定结算货币,可依据法律规定处理。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在货币结算问题上,若无法确定具体货币种类,可参考履行地市场价格或政府定价、指导价,但此规定主要针对价款或报酬,货币结算的特殊性可能需结合其他法律或国际惯例。例如,在国际贸易中,可参考《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或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等国际惯例。
寻求法律救济 若双方无法就结算货币达成一致,且无法依据合同条款、交易习惯或法律规定确定,可寻求法律救济。可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方式,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公正裁决。在此过程中,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己方主张,如合同文本、交易记录、沟通记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