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提出的“老人有2个女儿,一个女儿死亡,立遗嘱时老人是否算必要份额人”的问题,这主要涉及到遗嘱继承中的“必留份制度”。下面我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例,为您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必留份制度”的含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一制度旨在保障那些有特殊生活困难的法定继承人的基本生活需要,是对遗嘱自由的一种合理限制。
接下来,我们分析您提出的具体情况。老人有两个女儿,其中一个女儿已经死亡,那么在立遗嘱时,我们主要关注的是在世的女儿以及可能存在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如配偶、父母等,但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我们主要讨论女儿的情况)。
身份资格条件:
客观生活条件:
结合您的情况:
综上所述,老人立遗嘱时,是否算必要份额人主要取决于其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资格和客观生活条件。在您描述的情况下,如果另一个在世的女儿并不符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标准,那么老人立遗嘱时并不需要特别为她保留必要份额。希望这个解答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必留份制度”并处理相关问题。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建议,请随时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