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公司人格混同执行人员怎么办-杨昕月律师|法行宝
2025-12-23 公司事务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公司人格混同,执行人员应当依法采取以下措施,申请执行人也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1. 执行人员应主动审查并收集证据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及《九民纪要》相关规定,执行人员若发现被执行公司与关联公司存在人格混同(如财产混同、业务混同、人员混同等),需通过审查财务账簿、合同、资金往来等证据,初步判断是否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的情形。若证据充分,可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 追加被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执行法院可依申请或依职权追加混同的关联公司为被执行人,直接执行其财产。
    • 启动执行异议之诉:若关联公司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可引导当事人通过执行异议之诉程序,由法院最终审查人格混同是否成立,并作出是否追加被执行人的判决。
  2. 申请执行人可主动申请追加被执行人
    若执行人员未主动采取措施,申请执行人可自行收集证据(如审计报告、银行流水、合同等),向执行法院提交《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要求追加混同的关联公司为被执行人。法院将依法审查并作出裁定,若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3. 通过破产程序实现债权
    若被执行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如资不抵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向法院申请被执行公司破产。在破产程序中,若关联公司存在人格混同,管理人可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及《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四十六条,追回被混同的财产,实现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

  4. 刑事责任追究(若构成犯罪)
    若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通过人格混同恶意逃避债务,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的“妨害清算罪”或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职务侵占罪”。申请执行人可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刑事程序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追缴涉案财产。

实务建议:

  •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应主动配合执行人员调查,及时提供财产线索及混同证据;
  • 若涉及复杂财务问题,可申请法院委托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固定关键证据;
  • 人格混同的认定需严格遵循“财产、业务、人员高度混同”标准,避免滥用该制度损害公司法人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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