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您提出的“农业户口经劳动局招工为农民合同制是否属于正式工”的问题,这需要结合我国劳动用工制度的历史变迁和现行规定来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在过去的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实行的是固定工制度,这种制度下,职工的身份和岗位往往是由国家或劳动局进行分配和安排的,具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固定工制度逐渐被劳动合同制度所取代。
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这标志着我国开始试行劳动合同制用工。在这个规定中,虽然还保留了一定的计划经济色彩,比如企业用工的“计划”仍在国家的指令之内,但已经确立了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平等的劳动合同关系,这是劳动用工制度的一大进步。
随着劳动法的实施,劳动合同制得到了全面推行。在这个制度下,无论是城镇户口还是农业户口的劳动者,只要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就成为了该单位的合同制工人。这种合同制工人与过去的固定工在身份上已经没有了本质的区别,他们同样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益,包括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
针对您提到的“农民合同制”问题,这实际上是在特定历史时期对农业户口劳动者的一种用工形式。然而,在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下,已经不再区分“农民合同制”和“城镇合同制”,而是统一称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且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么该劳动者就是该单位的正式员工,享有与城镇户口劳动者同等的权益。
因此,对于您的问题,可以明确回答:农业户口经劳动局招工为农民合同制,在现行劳动法律法规下,只要签订了符合规定的劳动合同,就属于该单位的正式员工。他们与城镇户口的劳动者在身份和权益上已经没有了本质的区别。
希望这个解答能够清晰、详细地解答您的疑问。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