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并不必须适用主刑。在我国刑罚体系中,刑罚分为主刑与附加刑。主刑是只能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而附加刑是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既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刑罚即是既可单独适用,又能作附加刑的一种刑罚方法。
具体来说,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其内容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以及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剥夺政治权利通常与主刑同时适用,但也可独立适用,作为一种不剥夺罪犯人身自由的轻刑,适用于罪行较轻与不需要判处主刑的罪犯。
因此,剥夺政治权利并非必须依附于主刑而存在,它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刑罚方法被适用。如有更多关于剥夺政治权利或其他法律问题的疑问,欢迎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