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如果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了基金财产,是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的。
职务侵占罪,主要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在私募基金领域,如果基金管理人利用其管理、经手基金财产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增交易环节、低卖高买等不正当交易方式,将基金财产非法占为己有,就构成了职务侵占罪。
例如,在郭某、王某职务侵占案中,郭某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资金交易员,利用职务便利,在对私募基金产品所投资债券进行账户间平移调整过程中,伙同其丈夫王某通过虚增交易环节、低卖高买的方式进行债券撮合交易,并从中牟利。最终,法院认定郭某、王某犯职务侵占罪,并依法判处了相应的刑罚。
因此,基金管理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忠实履行管理职责,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基金财产。如果基金管理人存在职务侵占行为,不仅将面临法律的制裁,还会对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如果你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