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可以代表债务人提和解方案吗-李再庆律师|法行宝
2025-12-21 公司事务

在破产程序中,关于破产管理人是否可以代表债务人提和解方案的问题,需要结合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及实践操作来详细阐述。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在破产程序中,提出和解申请的权利是专属于债务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债务人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并需同时提交和解协议草案。这一规定明确了和解申请的提出主体是债务人,而非破产管理人。

然而,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他们负责管理债务人的财产、处理破产事务,并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债务人的利益。在和解程序中,虽然破产管理人不是和解协议的提出主体,但他们可以积极参与和解协议的协商和调解过程。具体来说,破产管理人可以:

  1. 协助债务人准备和解协议草案:破产管理人可以利用其专业知识和经验,帮助债务人制定合理、可行的和解协议草案,包括确定债务减免比例、清偿期限等关键条款。

  2. 推动债务人与债权人进行协商:破产管理人可以组织债务人与债权人进行面对面的协商,就和解协议的内容进行沟通和调解,以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3. 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如果破产程序中涉及衍生诉讼,破产管理人作为债务人代表参与诉讼时,可以根据诉讼当事人自愿原则,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或与对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和解。

但需要注意的是,破产管理人在参与和解协议协商和调解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调解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同时,他们还需要密切关注调解结果对破产程序的整体影响,以确保整个破产程序的顺利推进和各方合法权益的保护。

综上所述,虽然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不能直接代表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但他们可以积极参与和解协议的协商和调解过程,为债务人和债权人提供沟通、协调的平台,推动双方达成和解方案,从而促进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