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否列入失信”的问题,这需要分情况来详细解释。
首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简称“终本”)并不直接等同于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终本主要是针对那些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法院会暂时终结执行程序并做结案处理,但这并不意味着执行程序的实质性终结,而是程序性的中止。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执行程序会继续恢复。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特定情形(如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妨碍抗拒执行、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消费令、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等)的,人民法院才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这意味着,仅仅因为案件被裁定终本,并不直接导致被执行人被列入失信名单。
然而,在终本的过程中,如果被执行人符合上述失信行为的情形,或者法院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故意隐匿、转移等,导致无法执行,且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那么法院在裁定终本的同时,也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案件被裁定终本,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责任仍然存在。法院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也继续有效。如果被执行人后续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失信行为被发现,法院仍然可以恢复执行,并对其进行相应的信用惩戒。
综上所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不直接导致被执行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如果在终本过程中或终本后,被执行人存在失信行为或符合失信被执行人的条件,法院可以依法将其纳入失信名单进行信用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