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强调发展民营经济 民营企业在市场准入中权利义务如何界定-谢万扬律师|法行宝
2025-12-20 公司事务

结论概述:结合国家发改委强调更大力度发展民营经济的新闻背景,民营企业在市场准入中的权利义务界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其核心在于保障民营企业平等准入权、公平竞争权,同时要求其依法合规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以下从法律框架、权利义务具体内容、新闻背景关联分析三个维度展开说明。

一、法律框架:民营企业市场准入的规范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一编“总则”第4条明确“平等原则”,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为民营企业与国有、外资企业享有同等市场准入权利提供基础性保障。第11条进一步强调“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禁止因所有制形式不同而设置歧视性准入条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23年修订版第6条明确“公司登记制度”,规定设立公司应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条件的即可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未对民营企业设置额外限制。第168条新增“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特别规定”,但明确仅适用于国有独资公司,进一步区分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的监管规则。

  3.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20条要求“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第21条禁止“设置不合理或歧视性的准入条件”,直接规范地方政府在市场准入中的行为,防止对民营企业设置“玻璃门”“旋转门”。

二、民营企业在市场准入中的具体权利义务

  1. 权利层面

    • 平等准入权:民营企业有权依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进入清单以外的所有行业领域,包括能源、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领域,以及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领域。例如,国家发改委2023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的意见》明确,清单之外不得另设门槛。
    • 公平竞争权:民营企业有权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活动,且不得因所有制形式被排除在外。如《政府采购法》第21条禁止采购人以供应商所有制形式为由设置歧视性条件。
    • 信息知情权:民营企业有权获取与市场准入相关的政策、标准、流程等信息,地方政府需通过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开信息,保障企业知情权。
  2. 义务层面

    • 依法登记义务:设立企业需按《公司法》规定提交真实、完整的登记材料,不得虚假注册或冒用他人名义登记。
    • 合规经营义务:进入市场后需遵守行业监管规则,如环保、安全、质量等标准,不得通过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破坏竞争秩序。
    • 社会责任义务:需依法纳税、保障员工权益、参与社会公益,如《公司法》第5条要求企业“承担社会责任”。

三、新闻背景关联分析:发改委政策对权利义务界定的影响

国家发改委提出的“更大力度发展民营经济”及“协同推进准入、场景、要素一体化改革”,进一步强化了民营企业市场准入的权利保障:

  1. 准入改革:通过制定《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条例》,破除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确保民营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享受同等准入条件。例如,过去部分地区对民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项目设置“本地企业优先”条款,未来此类行为将被禁止。
  2. 场景开放:推动“场景一体化”改革,意味着民营企业将获得更多与国有企业、外资企业合作的机会,如在智慧城市、新能源等新兴领域参与场景共建,拓展市场空间。
  3. 要素保障:强调“要素一体化”改革,保障民营企业在土地、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获取上的平等权利。例如,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将更多投向民营企业主导的项目,缓解融资难题。

四、延伸思考:政策落地的挑战与建议

  1. 挑战:部分地方可能因执行不到位或隐性壁垒(如“隐形门槛”“变相审批”)影响政策效果,需加强监督问责。
  2. 建议:民营企业可关注地方政府发布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若遭遇歧视性准入条件,可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69条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通过行政诉讼维护权益。

总结:民营企业在市场准入中的权利义务界定已形成以《民法典》《公司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发改委的政策进一步从准入、场景、要素三方面强化权利保障。企业需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履行合规义务,若遇问题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法律应对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