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协议书过渡期12个月期满后,若房屋尚未交付或安置条件未达成,被拆迁人有权要求继续支付过渡费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若已满足安置条件但被拆迁人拒绝接收,则可能需自行承担额外费用或风险。 以下是具体分析:
过渡期满但房屋未交付或安置条件未达成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地方性法规,若因拆迁方原因导致过渡期满后房屋仍未交付或安置条件(如房屋质量、配套设施等)未达标,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拆迁方:
过渡期满且安置条件已达成,但被拆迁人拒绝接收
若拆迁方已按协议约定提供符合标准的安置房屋或补偿,但被拆迁人因自身原因(如对房屋位置、户型不满)拒绝接收,则:
协议未明确约定过渡期满后的处理方式
若协议未对过渡期满后的情形作出约定,双方应协商补充协议;协商不成的,可依据《民法典》中关于合同履行和违约责任的规定,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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