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是给什么样的人设立的-石镇宾律师|法行宝
2025-12-19 婚姻家庭

居住权主要是为特定人群设立的,旨在保障他们的居住需求,这一制度在《民法典》中得到了明确的规定。以下是对居住权设立对象的详细解释:

一、居住权的基本定义

居住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这种权利的设立,通常是为了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确保他们能够在一定期限内稳定地居住在某处房产中。

二、居住权的设立对象

  1. 婚姻家庭领域的亲属或共同居住人:

    • 居住权在婚姻家庭领域尤为常见,通常为亲属或其他共同居住人无偿设立。例如,父母可能为子女设立居住权,以确保子女在特定时期内有稳定的居住环境;或者,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可能为另一方或子女设立居住权,作为财产分割或抚养安排的一部分。
  2. 解决“公房使用权”历史遗留问题中的相关人员:

    • 由于历史原因,存在单位将公房分配给员工,并承诺让员工无期限居住的情形。这些公房使用权在法律性质上一直未有定论,但可以参照居住权的规定来理解和处理。在涉及此类权利的纠纷时,可以认可其物权属性,并根据不同情形引导当事人依照《民法典》规定设立法定居住权。
  3. 保障性住房政策中的低收入家庭及其同住家庭成员:

    • 居住权的有偿设立还可以用于改造现有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措施。政府可以为低收入家庭设置居住权,这些居住权人不应限于特定自然人,还可以包括其同住家庭成员。这样既能确保低收入家庭有稳定的居住环境,又能防止他们利用保障性住房进行牟利。
  4. “以房养老”模式中的老年人:

    • 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以房养老”成为一种逐渐兴起的养老模式。在这种模式下,老年人可以与金融机构签订居住权合同并登记,金融机构在购得的房产上为老年人设立居住权,并根据房屋价值向老年人定期给付金钱。这样,老年人既能获得较充足的养老金,又能享有稳定的居住权,安享晚年。

三、居住权的设立方式

设立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无论采用哪种方式,都需要向县级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登记,经登记后居住权才成立。这一规定确保了居住权的公示和对抗效力,保护了居住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居住权的限制与保护

  • 限制:基于居住权的人役权属性,应限制居住权人对居住权的处分,如不得擅自转让、抵押或出租(除非经所有权人同意且符合法律规定)。
  • 保护:在权利冲突时,如居住权与抵押权、租赁权等发生冲突,应根据物权优先效力等原则进行裁判,确保居住权人的居住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综上所述,居住权主要是为婚姻家庭领域的亲属或共同居住人、解决“公房使用权”历史遗留问题中的相关人员、保障性住房政策中的低收入家庭及其同住家庭成员以及“以房养老”模式中的老年人等特定人群设立的。这一制度的设立旨在保障他们的居住需求,体现法律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