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人身权财产权国家赔偿的范围-王冲律师|法行宝
2025-12-19 侵权纠纷

侵犯人身权、财产权国家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侵犯财产权的国家赔偿范围

  1.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

    • 具体表现: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若未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实施了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行为,且这些行为被证实是违法的,那么当事人有权就因此遭受的损失申请国家赔偿。例如,在没有确凿证据证明财产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下,就对嫌疑人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导致其无法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经济损失。
    • 法律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2.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

    • 具体表现:若原生效判决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处以罚金或没收财产刑罚,且已执行完毕,但后经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法院改判被告人无罪,那么被告人有权就已缴纳的罚金或被没收的财产申请国家赔偿。例如,某企业因被错误认定为走私犯罪,被判处罚金500万元并已缴纳,后经再审改判无罪,该企业即可申请国家赔偿。
    • 法律依据:同样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受害人可申请赔偿。

二、侵犯人身权的国家赔偿范围

  1.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 具体表现:司法机关对嫌疑人采取了逮捕强制措施,但在后续的调查和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从而决定撤销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法院判决宣告无罪。在此情况下,嫌疑人有权就逮捕期间遭受的损失申请国家赔偿。例如,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对张某实施逮捕,后经深入调查,发现证据不足,最终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张某即可申请国家赔偿。
    • 法律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2.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

    • 具体表现:若原生效判决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等刑罚并已实际执行,但后经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法院改判被告人无罪,那么被告人有权就已服刑期间所遭受的损失申请国家赔偿。例如,李某因被错误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服刑8年后经再审改判无罪,李某即可申请国家赔偿。
    • 法律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可获得赔偿的情形。
  3. 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

    • 具体表现: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若直接对当事人实施殴打、虐待行为,或者指使、纵容他人对当事人实施此类行为,导致当事人身体受到伤害甚至死亡,那么当事人或其家属有权申请国家赔偿。例如,监管人员在看守所内对被羁押人员进行殴打,致使其受伤住院,即可申请国家赔偿。
    • 法律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可申请赔偿。
  4.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 具体表现:除了上述明确列举的行为外,其他因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导致公民身体受到伤害或者死亡的情形也属于赔偿范围。例如,司法机关在组织押解犯罪嫌疑人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导致犯罪嫌疑人逃脱并发生意外死亡等情况,也可申请国家赔偿。
    • 法律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也属于侵犯人身权刑事赔偿的范围。

总结来说,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国家赔偿范围涵盖了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若您或您身边的人遭遇了此类情况,且认为符合上述赔偿范围,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具体的法律程序和赔偿申请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