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来的钱一部分给不知情的别人属于善意取得吗-蓝云律师|法行宝
2025-12-19 刑事辩护

结论:骗来的钱一部分给不知情的别人,一般不属于善意取得。以下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

一、善意取得的基本概念与构成要件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的物权取得制度。其构成要件通常包括:

  1.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即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不知道且不应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2.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受让人必须通过买卖、互易等有偿方式取得财产,且支付了合理的对价。
  3.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即财产已经完成了物权变动的公示程序。

二、骗来的钱给不知情第三人的情况分析

在金融诈骗案件中,骗来的钱本身属于赃款,其所有权仍归属于原权利人(即被骗者)。当诈骗者将部分赃款给予不知情的第三人时,我们需要从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出发进行分析:

  1. 善意性:虽然第三人可能确实不知情,即主观上为善意,但善意取得制度中的“善意”通常要求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对转让人无处分权这一事实不知情且不应知情。在金融诈骗案件中,由于赃款的性质特殊,第三人即使不知情,也难以完全排除其应知或可知的情形,尤其是在涉及大额资金或异常交易时。不过,这一点并非绝对,具体还需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判断。
  2. 合理价格与对价:在金融诈骗案件中,诈骗者给予第三人的赃款往往是无偿的或以极不合理的价格转让的。这明显不符合善意取得制度中“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的要求。
  3. 物权变动公示:虽然赃款可能已经交付给第三人,但由于其本身属于非法所得,且未经过合法的物权变动程序(如登记、交付等在合法交易中的公示程序),因此不能视为已经完成了物权变动的公示。

三、法律后果与建议

  1. 法律后果:由于骗来的钱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一般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因此原权利人(即被骗者)有权要求第三人返还赃款。如果第三人拒绝返还,原权利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回赃款。
  2. 建议:对于第三人而言,在接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时,应谨慎审查财物的来源和合法性,避免涉及非法所得。如果发现财物可能涉及非法活动或赃款赃物,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调查。对于原权利人而言,一旦发现自己的财物被骗取并转手给他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寻求法律帮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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