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劳动能力鉴定时,提交的材料一般要求为原件,打印件通常不被直接接受,但在特定情况下可作为辅助材料使用。具体分析如下:
鉴定材料要求: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通常需要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身份证件、医疗诊断证明(包括病历、检查报告、诊断书等)等材料的原件。这些材料是鉴定机构进行准确鉴定的基础,原件能够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打印件的使用情况:虽然打印件本身可能不被直接作为鉴定依据,但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打印件的内容与原件完全一致,且经过相关部门或机构的盖章确认(如医院在病历打印件上加盖病历专用章),那么该打印件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被接受作为辅助材料。然而,这并非普遍做法,具体还需根据当地鉴定机构的要求和规定来确定。
实际操作建议:为了避免因材料问题而影响劳动能力鉴定的进程和结果,建议申请人在提交材料时尽量提供原件。如果确实无法提供原件,应提前与鉴定机构沟通,了解是否可以接受经过确认的打印件或其他替代材料,并按照要求准备相应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