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现金支票存根上单位主管签字是否可以是签章”的问题,我们可以从票据法的相关规定和实际操作的角度来详细解答。
首先,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上的签章是票据当事人承担票据责任、行使票据权利的意思表示。对于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当同时具备两种签章:一是加盖该法人和单位的公章,二是加盖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这里所说的签章,既可以是签名,也可以是盖章,或者是签名加盖章。
接下来,我们具体到现金支票存根的情况。现金支票存根作为支票的一部分,其上的签章同样需要遵循票据法的规定。单位主管在现金支票存根上的签字,如果其是以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或者经过单位授权的代理人身份进行签字,并且该签字是真实有效的,那么这种签字在法律上是被认可的。同时,如果单位主管选择使用签章(即盖章)的方式,只要该章是单位的公章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有效印章,并且加盖得清晰可辨,那么这种签章方式同样也是被法律所允许的。
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单位为了便捷和效率,会选择使用签章(盖章)的方式来代替手写签名。这种方式在法律上并没有障碍,只要确保签章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即可。因此,对于您的问题,现金支票存根上单位主管的签字可以是签章(盖章),但前提是该签章必须是单位的公章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有效印章,并且加盖得清晰可辨。
最后,需要提醒的是,无论选择签字还是签章的方式,都需要确保签章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以避免因签章问题而引发的法律纠纷。同时,单位也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对支票的签发、使用和管理进行规范,以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