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终本后 被执行人为合作社的 怎么另诉其股东为被执行人-李再庆律师|法行宝
2025-12-18 公司事务

结论:在执行案件终本后,若被执行人为合作社,要另诉其股东为被执行人,需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途径。

  1. 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形
    •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八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操作方式:你需要收集能够证明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行为的证据,例如银行转账记录、财务账目等。然后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法院会对你的申请进行审查,并组织听证。如果法院审查后认定股东存在上述行为,会裁定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股东在其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内对合作社的债务进行清偿。
  2. 股东滥用权利导致合作社人格否认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合作社这种特殊的经济组织形式,虽然其与公司有所不同,但在人格否认的原理上具有相似性。如果合作社的股东存在滥用权利,使合作社丧失独立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股东也应对合作社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操作方式:你需要收集股东滥用权利的相关证据,例如股东将合作社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股东过度控制合作社导致合作社无法自主经营等证据。然后以股东为被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股东对合作社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诉讼过程中,要充分举证证明股东的滥用行为与合作社无法清偿债务之间的因果关系。
  3. 合作社为一人合作社且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
    • 法律依据:如果合作社为一人合作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虽然公司法主要针对公司,但一人合作社在财产独立责任承担方面可参照此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于一人合作社,若股东不能证明其财产与合作社财产相互独立,也应承担类似责任。
    • 操作方式:你需要先确认合作社是否为一人合作社。如果是,你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同时要求股东提供证据证明其财产与合作社财产独立。如果股东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财产独立,法院会裁定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股东对合作社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处理这类案件时,证据的收集和证明力的强化非常关键。如果你在操作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指导,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