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起诉股东要求实缴出资,股东上诉不服的,上诉费用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关于财产案件的标准计算,具体以诉讼请求金额或价额为基数,按比例分段累计交纳。以下是详细说明:
上诉费用计算的核心依据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七条,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金额计算上诉费。若股东被判决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例如判决股东向债权人赔偿100万元,股东认为仅应赔偿50万元),则上诉费以“不服部分金额”(即50万元)为基数计算。
具体计算标准(财产案件)
上诉费按诉讼请求金额或价额分段比例交纳,具体如下:
非财产案件的特殊情形
若案件涉及确认股东资格、公司决议效力等非财产争议(如债权人仅要求确认股东未实缴出资的行为无效,不涉及具体赔偿金额),则上诉费按件收取,每件交纳50-100元。但此类情形在“债权人起诉股东要求实缴出资”的案件中较为少见,通常以财产案件为主。
实务中的关键提示
建议:若股东对一审判决不服,需在上诉期内(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上诉状,并同步计算上诉费金额。具体计算时可参考上述标准,或直接向我提供一审判决的赔偿金额及不服部分,我可协助精确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