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科通信取得交换芯片专利 其他企业使用类似技术是否构成侵权-孙能能律师|法行宝
2025-12-17 知识产权

结论概述:盛科通信取得交换芯片用散热器支撑装置及交换机专利后,其他企业使用类似技术是否构成侵权,需从专利保护范围、技术特征对比、侵权判定原则及例外情形等多维度综合判断。结合新闻背景,盛科通信的专利涉及散热器支撑装置的特定结构设计,其他企业若未经许可实施相同或等同技术方案,可能构成侵权;但若存在合法来源、先用权或技术改进等例外情形,则可能不侵权。以下为具体分析:

一、专利保护范围与侵权判定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侵权判定需满足两个核心条件:

  1. 技术特征覆盖: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需全面覆盖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
  2. 实施行为性质:需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专利技术。

二、结合新闻背景的技术特征分析

盛科通信的专利(授权公告号CN223639342U)涉及交换芯片用散热器支撑装置及交换机的特定结构设计,其核心创新点包括:

  • 支撑装置结构:由第一支撑板和第二支撑板组成,两者彼此相对固定,分别与交换芯片和电路板抵紧;
  • 功能效果:第一支撑板可抵挡散热器安装时的局部应力,提高组装良率;第一、第二支撑板可约束芯片和电路板的热形变,提高结构刚度。

其他企业使用类似技术是否侵权的关键:需对比其技术方案是否包含上述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若其他企业的支撑装置:

  • 结构完全相同:即采用相同的第一、第二支撑板设计,且实现相同的功能效果,则构成侵权;
  • 结构部分相同但功能不同:若仅部分结构相似,但未实现专利所述的“抵挡应力”“约束热形变”等功能,则可能不侵权;
  • 结构不同但功能等同:若采用完全不同的结构设计,但通过其他方式实现了与专利相同的功能效果(如通过弹簧、弹性材料等替代支撑板),则可能构成等同侵权。

三、侵权例外情形

即使其他企业的技术方案落入专利保护范围,仍可能因以下情形不构成侵权:

  1. 合法来源抗辩:若其他企业能证明其产品或方法来源于合法渠道(如从专利权人或其被许可人处购买),且不知是侵权产品,可免除赔偿责任,但需停止使用;
  2. 先用权抗辩:若其他企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已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构成侵权;
  3. 技术改进与实验性使用:若其他企业为科学研究、实验目的使用专利技术,或对专利技术进行改进后形成新的技术方案(需申请新专利),可能不构成侵权。

四、法律后果与建议

若其他企业未经许可实施侵权行为,盛科通信可依据《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偿数额按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或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计算)等;若侵权情节严重,还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如假冒专利罪)。

建议:其他企业若计划使用类似技术,应首先进行专利检索与分析,评估侵权风险;若存在侵权风险,可寻求与专利权人协商许可、技术合作或进行技术改进以规避侵权;若已涉嫌侵权,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咨询专业律师,制定应对策略。

五、热点事件延伸思考

盛科通信专利的取得,体现了我国对集成电路领域技术创新的保护力度。对于其他企业而言,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研发过程中注重技术创新与专利布局,避免侵犯他人专利权;同时,也可通过专利无效宣告、专利侵权诉讼等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此外,政府和行业协会应加强知识产权宣传与培训,提高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能力,促进技术创新与产业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