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令收到后15天内是按收到日期算还是发出日期怎么算时效-黄兴同律师|法行宝
2025-12-16 合同纠纷

支付令收到后15天的异议期,是从收到支付令的次日起开始计算,而非发出日期。具体分析如下:

  1.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此处的“收到之日”是关键时间节点,法律明确以债务人实际签收或送达回证记载的日期为准,而非法院发出支付令的日期。

  2. 实务操作要点

    • 送达方式影响起算点:若支付令通过邮寄送达,以债务人签收日为起算日;若公告送达,则以公告期满次日为起算日。
    • 异议期性质:该15日为法定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逾期未提出异议或清偿的,支付令即产生强制执行力。
    • 举证责任:债务人主张未收到支付令的,需提供反证(如未签收记录、地址变更未通知等),否则法院将推定已送达。
  3. 风险提示
    若债务人因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法院导致未收到支付令,仍可能因“视为送达”而丧失异议权。建议债务人主动关注案件进展,必要时联系法院确认送达情况。

如有其他支付令程序或执行问题,欢迎进一步向我咨询。